看見傳召陪審員的信上說是有關一個人的死,還以為一定是曲折離奇的謀殺案,有控辯雙方的各出奇謀,證人律師的你來我往,但原來是一個患病的老人家在醫院過身。說真的,還真是有點失望。
總有點覺得自己在上課。可能因為我在聽審時在筆記紙上畫畫,就好像以前上課把整本書畫滿一樣。這也跟法院內不准做這、不准做那有關,更跟看來年紀比我小的法官進場時全體要起立有關 — 這根本就是小時候做班長時,老師進課室要叫全班同學起身一樣。他快速的解釋何謂監護權、陪審團的作用、如何用可能性準則(忘了叫法)衡量證供,也很像教了很多年書、可以把課本倒背如流,深知教甚麼就足夠學生應付公開考試的中學老師,還說這類案件較簡單,通常半日就可審理完畢。五名陪審員像乖巧知趣的學生,懂得依法官和督察的完美提問和引導,自行作小組討論,最後由陪審團主席 — 本人 — 向法官班主任報告。也好像在做班長。
到了那時,我還未知為何一個患病老人過身,需要法庭判決。是因為他有監護人嗎?是因為他生前在老人院嗎?另外,其實我不知道審案的程序。要是在審訊日前明白些,會令審判更嚴緊些嗎?但我站起來代陪審團回答法官結論時,把這些問題吞了回去。
對於法官、督察、證人,甚至死者兒子而言,重點也許是走了這過場,令這個人正式 — 法律上的 — 死去了。
沒有留言:
發佈留言